提示:①操作完成之后,请安全退出②录取确认提醒:未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省服务平台选定录取学校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该批次所有拟录取资格

拟录取公示

第十一条 录取规则

(一)   学校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和规定,实施“阳光工程”,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公开”、“六不准”,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

(二)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凡考生体检符合“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学校将按“不予录取”执行。

(三)   录取新生的男女生比例不限。

(四)   根据考生总分,按专业的招生计划数在符合录取资格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划定录取分数线,依次确定拟录取名单和备录取名单。拟录取名单按专业的招生计划数1:1比例确定,备录取名单按专业的招生计划数1:4比例确定。如果实际报名入围人数不高于招生计划数的120%(含),计划数按实际参考人数的80%执行(有小数点的按进一法计算),不再设备录名单。

(五)   若最低分考生出现同分,则优先录取综合测评成绩优良的考生。若综合测评成绩也相同,则按照语文、数学、外语、自选科目1、自选科目2、自选科目3的次序优先录取学考等级高的考生,若再出现同分则优先录取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成绩优良的考生,若再出现同分则优先录取高中阶段具备专业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考生。

(六)   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服务平台查询本人所报考各高校专业(类)录取情况,确认是否被我校拟录取。如有考生放弃拟录取,则缺额计划根据备录顺序递补。备录考生根据录取进程、待转为拟录取后再登录服务平台选定录取高校。未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服务平台选定录取高校并完成确认操作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该次所有拟录取资格。

(七)   提前招生已录取的普高招生考生不得参加当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